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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焕然 | 论拟制规范的一般结构——以民法中的拟制为分析对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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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张焕然,德国波恩大学罗马法与比较法律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。
来源:《法制与社会发展》2021年第4期(第177-193页)。(责任编辑:侯学宾)
摘 要
规范结构是规范性质的决定性因素,只有符合拟制结构的规范才是真正的拟制。从拟制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”、拟制“条件已成就”和拟制“自然人已出生”这三个具体的拟制规范中可以抽象出拟制的一般结构,即“把某事实另行评价为满足某要件”,而不是“把某事实看成另一个事实”。这种拟制结构的实质并非“对两个不同构成要件的同等评价”,而是对“两个不同具体事实的同等评价”。拟制规范中“视为”的实际含义是“另行评价为”,分为两种情形:一是“从不评价到评价”,二是“从彼评价到此评价”。由于拟制规范并无虚构事实,因此应将“拟制”理解为“创设(新的规范)”,而不能误解为“虚构(不存在的事实)”。定义规范、提示规范、解释规范、例外规范均不符合拟制的结构,即便带有“视为”表述,也不是拟制,应将这些“视为”另作解释,并将这些规范类型剔除出拟制的范畴。
关键词:拟制规范;一般结构;视为;另行评价;规范类型